近日,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团队代理的执行监督案件,历经执行异议、复议发回、二次异议、二次复议,最高院执行监督指令审查等多重程序,获得阶段性胜利即最高院部分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并撤销原高院裁定。下一步,律师团队将继续巩固在中院异议阶段获准追加被执行人的初步成果,致力于说服高院审判法官维持中院追加裁定,最终实现委托人的债权权益。
本案委托人为某合伙企业,周俊律师团队于2020年8月接受委托后,立即通过多种渠道调查财产线索。由于本案已经获得生效判决书,因此调查重点放在追加责任主体方面。功夫不负有心人,团队律师检索发现被执行人虽然被吊销,但是最高院311号判决显示其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人,即某银行。于是,律师团队组织了案件讨论会议,针对案件情况制定了起诉追加和执行追加两套方案。在广泛搜寻案例后,团队确定先通过审判程序追加,如被驳回后再通过执行程序追加的追索方案。一开始,起诉某银行在该银行所在地法院获得受理后,本应于2021年10月28日开庭,法院临时通知庭审取消,随后径行裁定,驳回我方的起诉。二审过程中,尽管我方提供最高院《执行工作指导》上的相关案例进行竭力说理,但是二审法院仍驳回上诉,认为我方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通过追加被执人予以解决。
起诉、上诉均被驳回的结果,并没有击垮律师团队的信心,反而是在律师团队的预料之中,就像对方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所言,起诉、上诉被驳回是我方故意而为的策略。通过起诉、上诉流程,在后面的执行追加程序中,我方便可以据此阻绝执行法院把本案向审判程序推诿。
2022年9月,本案在某中院恢复执行立案,经过听证,执行法院以“执恢”字案号将某银行作为被执行人予以追加,程序上的瑕疵为其后的复议埋下隐患。2023年3月,某高院组织了双方听证,后以执行实施人员参与合议庭审查为由,撤销中院“执恢”裁定,发回中院重新审查。2023年8月,某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仍然裁定追加某银行为被执行人。某银行再次申请复议,高院以需要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实体审查为由撤销中院追加裁定。我方不服,遂向最高院申请执行监督。
2024年5月,最高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追加某银行为被执行人以及申请人的权利能否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救济。对于争点一,我方举出最高院311号民事判决书,可谓是无可争辩的最佳证据。对于争点二,我方举出在某银行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诉被驳回的裁定书,从而证明通过审判程序不仅救济不能而且徒增诉累。最终,最高院从程序方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为某高院以通过审判程序进行认定的理由从而撤销中院追加裁定,属于程序不当,遂撤销高院裁定,指令原高院审查。鉴于,本案债务由某银行承担的结论已被最高院311号判决书确定,因此,我方已基本锁定追加成功的终审裁定。
此类执行追加类案件,专业性较高,即使是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法官,有时也会在程序上出现瑕疵甚至错误。本案,因为执行法院安排上的瑕疵,导致案件发回中院审查,其实在中院下裁定之前,团队律师已经就执行追加适用“执异”字案号向执行法官进行说明,但是没有获得重视,导致程序空转一年。另外,执行追加程序往往与审判追索程序适用上存在重合或者竞合,出现此种情况时,事先谋划诉讼策略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律师团队提出的方案是先通过审判程序救济,审判程序走不通,再通过执行程序救济,以此阻绝后面程序中的推诿现象。
经过4年峥嵘岁月,本案才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期间多次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本所律师以恒心、信心和专业精神为委托人持续提供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本所“忠人之事”的初心。同时,本案裁判结果对于同类案件亦具有参考意义,团队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对法治的坚守,也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贡献一份力量。
文/吴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