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 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8月,某云科技公司与重庆某车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云科技公司将某项目的相关资产转让给某车商务公司,转让价款300万元。协议签订后,某云科技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某车商务公司未按约支付尾款60万元。后某云科技公司发现某车商务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某云科技公司认为,某车商务公司股东秦某琼等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即注销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琼等支付尾款60万元及违约金,曾某(系某车商务公司发起人)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车商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均与清算程序有关,但是二者系不同的案由,相应的管辖规则也不相同。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系有关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系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