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儿童游乐场地等公共场所,成为群众日常消费、文体休闲、社会交往的重要活动空间,各类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各方主体责任边界,筑牢公共安全防护屏障。
受害人违规抢行被门禁夹伤 物业与居委会不担责
2022年10月23日18时许,闫女士及女儿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3417.5元、护理费6500元,共计9917.5元。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辩称,小区门禁系统安装厂家已多次查看设备,确认系统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有防夹功能,如果速度过快,门禁系统会反应不过来。闫女士及家人因没有按出入按钮,抢行导致脚踝受伤,系个人过错,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门禁的安装者和管理者,门禁安装后也没有将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在智慧门禁安装后,各种渠道均发布了门禁启用通知,并在门禁出入口贴有标识,出入小区可按出入按钮通过,明确要求切勿尾随。闫女士是在家人驾车时未按照门禁规定通行,超速尾随通行时被夹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闫女士家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未停车按出门按钮,在前一行人进入小区,门禁开始关闭的情况下,强行出小区,导致闫女士被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门禁处已张贴“出门一人一按键,切勿尾随防门夹”等安全提示,闫女士未按规范使用门禁,强行尾随通行导致受伤,并非基于物业公司、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以及对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玩卡丁车发生剐蹭致残 经营者被判七成责任
王女士与朋友崔女士前往某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地游玩,二人乘坐双人位卡丁车,由崔女士驾驶,王女士乘坐。行驶过程中,前车侧翻,卡丁车与之发生剐蹭,致王女士受伤,诊断为右手手指离断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卡丁车公司、崔女士等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卡丁车公司辩称,车辆出发前处于正常状态,王女士受伤原因系与前车发生碰撞导致,与公司无关。对此,崔女士表示是卡丁车本身存在故障,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卡丁车不同于一般的娱乐活动,其本身具有一定风险,经营者应当向参与者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安全提示和操作讲解,同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预防潜在危险。本案中,卡丁车公司未进行充分安全告知、除提供头盔外未配备完整防护装备、未在过程中进行安全指导、场地设置及巡查不到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崔女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其无证据证明卡丁车存在故障,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可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以及未尽义务的过错程度,判定卡丁车公司承担70%的责任,崔女士承担30%的责任。扣除已付款项后,法院判决卡丁车公司赔偿202402.69元,崔女士赔偿96601.16元。
高尔夫球场打球后猝死 家人诉请赔偿未获支持
2025年6月24日上午,孙先生在某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突感乏力、大量出汗并伴有腹部不适,由球童开车接回会所后在大厅休息。其间,工作人员数次上前询问其身体状况,递上毛巾和纸巾,询问是否需要防暑药品以及是否拨打急救电话,均被孙先生婉拒;孙先生在此期间可与工作人员正常交流、起身往返卫生间、拧开瓶盖饮水后躺靠。后工作人员发现孙先生出现面色发白、嘴巴微张的异常状态,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孙先生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事后,孙先生的家属认为,球场方在孙先生出现异常后长达一个多小时才拨打急救电话,且未在现场采取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护措施,错失了最佳抢救时机,遂将球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球场方辩称,孙先生返回会所后能自主行走、饮水和操作手机,并未表现出急需抢救的迹象,工作人员在发现其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已尽到充分且合理的注意与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生前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事发前一个月曾多次就医,其未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球场。事发当日为六月高温天气,孙先生表现出多汗、口渴、无力等症状后,球场工作人员依据常识判断为中暑,提供毛巾、多次询问其身体状况、建议服用防暑药品,其认知和初步处置措施具有合理性。
法院查明,根据视频证据,在孙先生返回会所后,能够自主行走、往返卫生间、饮水后躺靠。在孙先生能够正常走动、交流且携带有手机的情况下,如其认为自身状况异常,其可自行或在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时请求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球场方在发现孙先生状态异常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其救助流程未明显延误。综上,球场方无明显怠于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预见会发生孙先生心脏骤停死亡的后果,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后余思】
划定合理边界 保障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防免义务,其制度目的在于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根据危险的大小、防范运营成本与效益的均衡以及公众一般认知等因素,事先从风险预防、秩序稳控、事后救助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以降低风险、保障公众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边界,并非只要场内发生人身损害,经营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是否尽到该义务,可以“善良管理人”在同等情境下的通常注意能力为参照标准,结合行业普遍情况、所在地区具体条件、活动规模等因素,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等。
在此提示,场所经营者应当全面排查场地内各类安全隐患,定期检修游乐设施、防护器材,在陡坡、临水、高速游乐项目等危险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配齐安保、急救人员与应急物资,对参与活动的群众主动开展风险提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全方位筑牢场所安全防护体系。
此外,法官提醒,大家前往各类公共场所休闲消费时,务必仔细阅读场地安全须知,客观评估自身身体条件,严格遵守场地管理规范,不擅自翻越防护设施、不进行危险嬉戏打闹。参与体育活动前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了解,若患有基础疾病,应主动向活动组织方或经营场所告知病史,以便对方形成针对性风险预判。运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不适症状,建议立即停止活动,清晰、明确地向工作人员求助,或自行拨打急救电话,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