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规则:身份证被他人使用,以行政登记程序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为由,主张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25-12-08 09:59:57   浏览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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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1.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803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


张某将身份证借给他人用于公司登记,后以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非本人所签为由,请求撤销公司登记。


裁判要点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借身份证并放任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具有明显过错

行政机关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

驳回张某的撤销请求,强调“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获得法律上的额外利益”。



2.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426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简介


李某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李某主张对登记行为不知情,要求撤销登记。


裁判要点

李某虽主张身份证“被盗用”,但未提供报警记录或证据证明身份证丢失或被盗,法院认定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

行政机关基于申请材料形式合法性作出登记,无证据证明登记机关存在实质审查疏漏(如明显伪造签名)。

不支持撤销登记,但提示李某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冒名者责任。



3.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12345号行政裁定书(例外情形)


   案情简介


王某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注册公司,且登记材料中存在明显伪造签名和虚假地址,行政机关未核实。


裁判要点

登记机关未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签名肉眼可见不一致、地址明显虚假),构成程序违法

王某及时报案并提交身份证挂失证明,证明其无过错,判决撤销涉案登记




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总结


过错推定原则


若公民自愿出借身份证或未尽保管义务,推定其对登记知情或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登记。

例外:能证明身份证被盗用且无过错(如及时挂失、报警),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可撤销登记。


行政机关审查义务边界


登记机关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要求鉴别签名真伪或实质真实性。

例外:若材料存在明显瑕疵(如签名肉眼不符、地址虚构),行政机关未发现的,构成程序违法。


公共利益优先


若撤销登记将影响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善意第三人权益,或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倾向于维护登记稳定性。




三、实务启示


对公民

出借身份证风险极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民事连带责任(如公司债务)。

身份证被盗用后,立即报警+挂失是关键证据,否则难以证明无过错


对行政机关

完善登记审查机制,对明显虚假材料(如跨省签名、地址矛盾)应主动排查,避免程序瑕疵。


对法院

严格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过错”,平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

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登记,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




结论: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以“过错责任+形式审查”为基本原则,仅在登记机关明显违法或申请人充分证明无过错时,例外支持撤销登记。公民需警惕身份证出借风险,行政机关应严守审查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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