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靠边停车、开门下车,本是日常通行中平常的操作,却暗藏不容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开门杀”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涉事各方应当在各自过错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年3月初,某出行公司网约车司机刘某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某科技公司的小型客车靠边停车下客时,车上乘客高某打开车辆右后门,与魏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魏某连人带车倒地后,又与另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停车下客时未对乘车人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开启车门时未观察周边环境确保通行安全,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魏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未悬挂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住院治疗11天,诊断为全身多处不同程度骨折等,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一年后返回医院进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经司法鉴定,魏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某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元。
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某出行公司、某科技公司、刘某、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
关于驾驶员刘某与乘客高某的责任。驾驶员刘某对车辆停靠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权,停车下客时未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客高某开启车门时亦未观察周边环境确保安全,两方均未履行保障后方通行人员安全的注意义务,存在共同过失,且两方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刘某与高某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以及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法院酌定,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刘某承担70%的责任份额,高某承担30%的责任份额。
关于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驾驶员刘某与乘客高某均属于案涉机动车一方,受害人魏某的损失应当先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某保险公司已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1.8万元,故其还应当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魏某18万元。
关于网约车平台某出行公司的责任。某出行公司作为网约出租车的经营者与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主体责任。驾驶员刘某系在从事某出行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因此某出行公司应当代刘某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刘某为案涉车辆的使用人,某科技公司为该车的所有人,因原告魏某未举证证明某科技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魏某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魏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魏某18万元;某出行公司、高某连带赔偿魏某11万余元;某出行公司、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就超出其应承担责任比例的部分,可向对方追偿。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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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环境便开启车门,与后方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类事故通常因驾驶人停车不当、提醒不到位,或是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极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要求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实施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统一纳入保险责任覆盖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停车时应当观察周边环境,选择合适的停放地点,停车后应当履行提醒乘客安全开门的义务。乘车人下车前应当仔细观察车辆侧后方交通状况。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与路边停靠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减速慢行。同时,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负有审核、管理、监督义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把司机准入关与车辆安全关,保障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各方主体均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